正航整理間歇式混砂機 可靠性試驗方法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間歇式混砂機(以下簡稱產品)可靠性指標,故障分類及判據,抽樣及樣機要求,試驗方案,數據收集與處理和認定程序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鑄造生產用輾輪式混砂機的可靠性認定。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版本的可能性。
GB/T 3187—1994 可靠性、維修性術語
3 術語
本標準中的可靠性術語采用GB/T 3187 規定的定義。
4 指標
4. 1 當量故障MTBF
采用故障次數按加權計算的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見式(1)。
5 故障分類及判據
5. 1 非關聯故障
a) 未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情況下使用造成的故障;
b) 操作和維修人員的誤動作造成的故障;
c) 由另一故障引起的從屬故障;
d) 已經對壽命或平均壽命公布可靠性考核指標的外購元器件,在其累積工作時間超過規定考核指標后而導致的產品故障。
注: 考核前, 被考核企業須提出元器件清單及其規定值和根據。
5. 2 關聯故障
5.1 規定以外的故障均為關聯故障,由關聯故障引起的從屬故障,從屬故障次數不計,但累計故障修復時間則包括關聯故障及其引起的從屬故障的修復時間,故障類別應按其所造成的最嚴重后果的故障判定。
5. 3 產品可靠性考核以關聯故障數據為依據。在數據收集時,非關聯故障數據也應記錄。
5. 4 產品的早期故障,應排除在考核期截取范圍以外。
5. 5 故障按嚴重程度分為四類,故障影響程度用當量故障數來評價。
5. 5. 1 致命故障
可能導致人員傷亡或財物重大損失的故障。當量故障數計為10。致命故障發生在某臺產品考核初期時,可終止考核,據此判定該產品為不合格,必須改變設計。致命故障發生在考核期中后期,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允許繼續考核該產品,以積累故障數據。
5. 5. 2 嚴重故障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故障,其當量故障數計為1:
a) 產品工作性能喪失;
b) 必須停機更換零件、元器件(易損件除外)而造成停機時間大于1h 的故障;
c) 正常維修、大修時發現產品零部件、元器件損壞,須更換者;
d) 產品零部件、元器件無需更換,但機器無法正常工作,需檢修、調整,造成停機時間在2h 以上者。
5. 5. 3 一般故障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故障,其當量故障數計為0.8:
a) 產品工作性能有變化,必須停機檢修,停機時間在30~60min 之間;
b) 需更換零部件、元器件停機時間在1h 以下者;
c) 需更換易損件者;
d) 產品零部件、元器件無需更換,但機器無法正常工作,需檢修、調整,造成停機時間在30min
以上者;
e) 不需停機便可修復的故障部位出現兩次以上故障時。
5. 5. 4 輕微故障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故障,其當量故障數計為 0.2:
a) 產品工作性能有變化,必須停機檢修,停機時間少于30min,無需更換零部件、元器件者;
b) 不需停機便可修復的故障。
5. 6 5.5.2~5.5.4的停機時間和每臺樣機的故障修復時間,(對通用件、外購零部件和元器件、易損件、隨機備件)只計算拆裝機器、修復試機所需時間,不計入取料、待料時間。
5. 7 在試驗期間應按附錄A(提示的附錄)規定的內容完整記錄,并依據5.1~5.6 的規定判定故障所屬類別,分別計算當量故障數。
6 抽樣及樣機要求
6. 1 樣機要求
a) 樣機必須是企業正常生產條件出廠的合格產品;
b) 樣機出廠時間不超過5年,且在考核前已經過用戶使用2 個月以上,即產品已渡過早期故障期;
c) 考核前,不允許對樣機進行任何質量方面的特殊處理;
d) 樣機若使用3 年以上,考核前允許樣機制造廠對該樣機進行檢修,該換的零部件要全部更換,
不含有因任何原因而勉強使用的零部件。在樣機正常使用10 天以后方可進入考核期;
e) 樣機應是正常使用工況(包括班次、負載等)使用的產品;
f) 樣機的使用單位應具有良好的設備管理制度和較好的維修人員。
6. 2 抽樣
6. 2. 1 在符合6.1規定的產品中,由產品制造企業提供3~5 年內的用戶清單,并注明使用工況,由歸口考核單位隨機抽樣。
6. 2. 2 抽樣數量按企業年產量的10%抽取,一般不少于5 臺不超過10 臺;
6. 2. 3 允許產品制造企業申請增加5臺以內的樣機數參與考核,但必須符合6.2.1的規定。增加樣機的統計數據必須同時納入被考核樣機的考核統計數據中,一并考核統計,其中,1~2 臺產品的統計數據可作為正式抽定樣機統計數據不全或中斷時的替代數據。
7 試驗方案
7. 1 考核采用可靠性測定試驗方法。無故障工作時間按指數分布處理。
7. 2 采用有替換定時截尾的現場試驗方案,根據樣機的現場使用數據進行考核。
7. 3 考核時間為每臺樣機累計工作800h。如果該臺樣機在此期間出現故障的當量故障數已超過10,則可終止該樣機的數據統計,以此時該樣機的累積工作時間參與考核。
7. 4 考核期間如某臺樣機發生暫時難以修復的故障(受用戶廠條件限制),允許按有中止的情況處理數據。完成已有數據的點估計和區間估計。
8 數據收集與處理
8. 1 產品制造企業負責向樣機使用單位收集樣機的現場使用數據。
8. 2 產品制造企業應向樣機使用單位提供樣機的故障模式,并按第5章規定判定故障類別,計算當量故障數。
8. 3 產品制造企業負責組織樣機的使用單位填寫“故障記錄表”和“故障分析報告”。“故障記錄表”格式見附錄A,“故障分析報告”格式見附錄B(提示的附錄)。
8. 4 按第6 章和第7章的規定,對每臺樣機分別計算出該臺樣機的累積實際工作時間ti,累積故障修復時間i tr ,以及累積當量故障數ri 。
8. 5 依據8.4算出的數據,計算Σti、Σ
i tr 、Σri,由式(1)、式(3)、式(2)求得MTBF和A的點
估計值。
8. 6 按式(4)計算出置信水平為90%的當量MTBF 的單側置信下限:
9 考核程序及結論
9. 1 產品制造企業將考核實施計劃報送歸口考核單位審核,確定樣機數量及現場后,便可由被考核企業進行自行考核并完成自行考核報告。考核實施計劃應包括如下內容:
a) 時間進度(包括聯系確定考核樣機、試驗現場、數據收集時間、數據處理時間、編寫自行考核報告時間、上報及評審時間等);
b) 經費預算;
c) 3~5 年內的被考核產品用戶清單,注明哪些符合6.1 的規定;
d) 申請增加樣機的數量。
9. 2 在整個考核期被考核企業至少要分三個時間均等階段向歸口考核單位報送有關考核數據。
9. 3 產品制造企業自行考核結束時,應完成編寫《可靠性保證措施報告》和填報《可靠性試驗(或現場使用數據)審核表》,見附錄C(提示的附錄)和附錄D(提示的附錄)。并報送認定機構審核,審核蓋章后有效。
9. 4 認定機構應對被認定企業的自行認定組織審核,并完成可靠性認定驗收報告,報主管考核部門驗收。
9. 5 認定結論以當量故障MTBF和固有可用度A 的點估計值為準,其值必須達到認定目標值或產品標準中的規定值。任一單項沒有達到要求,均判為不合格。